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無故曠職累積達20日,已由服務機關核予記一大過處分,若同一年度又陸續曠職10日,累積達30日,服務機關可再依規定核予一次記二大過,並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同時撤銷前所為之記一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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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218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2府人三字第150021號;公務人員;考績;免職;曠職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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