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土地代書業者,應持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申辦職業變更登記,如有「土地法」37條之 1第 2項但書情事者,請查明其執業情形後,再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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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761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民政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民六字第24206號;土地法 第37條 說明;土地代書;職業變更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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