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以編譯為職掌之人員(包括約聘僱人員),不得報支校對費,及本機關內部其他人員協助校對時,亦不得報支,惟如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報支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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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68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府主一字第 90196號;加班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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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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