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修正前,繼承人向他繼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既已檢附印鑑證明,得免附拋棄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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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17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地一字第 82299號;印鑑證明;繼承權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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