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4條暨俸給表修正公布後,各機關現職人員可逕予換敘年功俸(薪)級者應辦理復審,並依換敘結果辦理79年考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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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174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省人二字第 20681號;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4條 說明;公務人員;年功俸;考績;俸給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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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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