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規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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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00702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9高市人三字第3799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條 說明;公務人員;喪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0-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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