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單位主管及辦理員工(生)社指導監督業務之人事人員,仍不宜兼任所在機關之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理事、理事主席或經理等職務,至於其他人事人員不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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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90645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8高市府人二字第 32055號;人事人員;兼職;員工消費合作社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9-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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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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