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停職人員停職期間' 基於業務需要' 其職務可適時另行任用具有資格人員接替; 如其職務僱用有職務代理人者' 其代理期限不宜訂為「至因案停職人員復職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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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80665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7高市府人二字第 29070號;職務代理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8-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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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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