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 於試用期間離職者' 嗣後再任用為公務人員時' 仍應檢齊任用資格有關證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 重行辦理試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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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80489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7高市人二字第 126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說明;任用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8-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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