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正後' 有關繼承權之拋棄係由法院裁定' 如父母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權之拋棄後' 申請人持憑法院裁定拋棄書申辦繼承登記' 應無庸再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 由父母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之事由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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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6017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5高市地政一字第 5162號;繼承登記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6-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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