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因公 (傷) 、病' 續請公、傷假復健治療' 可比照公務員以 6年為限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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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5006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4高市教育人字第 479號;公傷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5-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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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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