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政府公告徵收之自用住宅用地' 其所有權人為遵從規定於領取建築物補償費後' 在尚未領取補償地價前先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以利徵收工作之進行應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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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41070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3府法三字第 55365號;土地法 第35條 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4-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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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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