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務等級表」發布施行前,原已擔任學校校長或教師者,其原支薪級超過「職務等級表」所定最高薪級時,仍准照支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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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00165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教育廳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8教人字第 97167號;校長;教師;職務等級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0-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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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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