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停職人員已領半數俸給' 復於停職期間受僱私人機構領有薪給' 如經查明屬實並認定其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其原領之半數薪俸及眷實配給自不宜再繼續發給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860681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75省人三字第 27453號;公務人員;停職;實物配給;薪給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86-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