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名:財部稱殖邊銀行倘不能清結可由本部負責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館藏號:03-21-015-02-014
資料類型:
資料型式 :函
層次:件
著作者:
產生者:外交部
主題與關鍵字:
職銜權威:英國公使
人名權威:朱邇典 John Newell Jordan
描述:
版本:原檔
日期:
民國05年10月
格式:
頁數: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授權聯絡窗口

近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02-27898284
archives@gate.sinica.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件名:意人白雪利訴追德華銀行清理處應...
件名:中法銀行停業事由
件名:殖邊欠還英國銀行款項何時交付希...
件名:匯豐銀行收管德商房屋應否准予給...
件名:殖邊銀行總理被捉事
件名:浦口商埠事俟與財政部磋商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