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文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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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A016-031
資料類型:
資源類型:人權報告書
型式:文字、靜態圖像
主題與關鍵字:
議題:集體權
關鍵字:文化權、原住民、正名、族群、平等、賽德克、泰雅族、族群、原民會、丹大野生動物。
描述:
內容描述:國際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明定人人對其文化等所獲得的精神與物質利益,有享受保護之權。以此看台灣原住民的問題,原住民族的正名尋找身分認同,是建立平等社會的首要,此外,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保存,除了現有大學外,於部落增設落大學提供原住民更多的學習平台與交流空間。但對於官方對原住民的錯誤發言與對於原住民傳統法與現代法律上的衝突問題仍有待繼續努力。
出版者:
出版者:前衛出版社
數位化執行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
貢獻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
日期:
出版日期:2005-12-10
格式:
藏品單位:一篇
材質:紙
語言:
中文
關聯:
本篇包含於:2004年台灣人權報告書
管理權:
典藏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著作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產物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圖檔使用限制:非營利、學術研究使用
後設資料創用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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