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文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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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A015-032
資料類型:
資源類型:人權報告書
型式:文字、靜態圖像
主題與關鍵字:
議題:人權工作須知、集體權
描述:
內容描述: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提到文化權,人人有自由參予社會文化藝術共享進步及其利益,以及對其文學藝術的保護之權。與此相關的新聞有,阿里山鄒族頭目父子蜜蜂事件與的行政院通過原住民自治區法草案、馬告國家公園的推動,以及原住民藝術家撿拾漂流木作為創作的材料是否違法等新聞。
出版者:
出版者:前衛出版社
數位化執行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
貢獻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7-10
格式:
藏品單位:一篇
材質:紙
語言:
中文
關聯:
本篇包含於:2003年台灣人權報告
管理權:
典藏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著作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產物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圖檔使用限制:非營利、學術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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