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名稱:孫文建國大綱墨寶

件名:孫文建國大綱墨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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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005-020400-00034-000
入藏登錄號:005000000072C
資料類型:
衣飾及物品
主題與關鍵字:
蔣經國總統文物
描述:
形制:手卷書法作品,在紅格紙上由右至左直書楷體:「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一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 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畫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 其次為民權故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行使其複决權 四 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以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 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 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 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 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 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鑛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 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 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 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 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 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 在此時期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十八 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 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 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鑛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廿一 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廿二 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采擇施行 廿三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廿四 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複决權 廿五 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孫文書」,落款處有一朱地白文篆書「孫文之印」的印記。作品左側暈開的墨跡書有「介石先生 紀念 宋慶齡」、朱地白文的篆書「孫宋慶齡」印;左下角有一朱地白文的模糊印跡,左側尾紙上有故宮的白地朱文「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度點驗之章」。手卷外有題簽「建國大綱 總理手書 中正敬題」,其最下方貼有標籤,為綠線框邊篆體「故宮」、黑色楷書「國贈」和黑色數字「006575」。手卷以米色底鳳凰鳥文和蜷曲紋的綾絹裱褙之。有紅褐色綁帶和掛繩,軸為圓柱剖半相合,軸兩側以繁麗卷草圖樣的織錦包裹。
材質:紙質
詮釋說明:此文物可見孫中山先生、蔣介石先生和孫宋慶齡女士三人的墨跡。孫中山先生親筆撰寫畫心《建國大綱》的部份,手卷外側的題簽則由蔣介石先生所書,而落款左側則為孫宋慶齡女士的字跡。孫中山先生有大量的題字和墨蹟,以唐法與魏碑作為自己作品的風格依據,字體結構緊密,氣韻博宏。《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簡稱為《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由孫中山先生於1924年所起草,經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後,於1924年4月12日公佈。《建國大綱》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先生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大綱中以三民主義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五權憲法作為政府施政的「能」,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格式:
度量類別:長/寬
數值:346.3/52
單位:公分
管理權:
國史館

授權聯絡窗口

秘書處秘書科
02-2316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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