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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結婚利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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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173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許存德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天下事利與弊盡之而己。為政者必先窮其委。竟其原。杜漸防微。與民更始。然後行之。雖永久而無末流之禍。今者內地民法。欲施行於臺灣。督府俯徇民意。舉同姓之結婚。而廣徵議員之意見。甲論乙駁。紛紛不己。卒之贊成人竟占多數。而各州下開會研究。聯名嘆願之聲浪。亦因是而日高矣。嘗思泰西自羅馬一統以來。上下二千餘年間。貴種之人。不與賤種結婚。於是椒房之選。不越葛藟之親。前王創之。子孫守之。已相習為故事。而不自知其非禮者。吾臺雖居海外。非依然黃帝之子孫哉。神明裔冑。冠帶遺民。非道德不敢行。非仁義不敢說。故娶妻不娶同姓。違之即與禽獸等。此周公之餘澤。歷千秋而不朽。雖云世衰道微。人心不古。間亦有恣其亂倫之事者。若魯昭公娶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而終不免於司敗之譏。晉平公有疾。內官娶同姓。其生不殖。終難逃夫子產之論。顧何以邪說詖行之人。既自詡文明。反舉支那近代一二人物。以實其例。而文其過。謂李鴻章納李氏為妾。張作霖娶張勳之女為媳。意欲即此簧鼓臺灣之愚民。以遂其非聖無法之計。亦可謂不思之甚矣。夫同姓不婚。我姬公之禮法。實可放之四海而皆準。而非徒區區於血統之不可相混己也。臺灣幅員雖小百家姓甚多。何必於同姓之中。尋配耦哉。利耶弊耶。何待再計而始決耶。彼不顧恥辱。而隨聲附和者。撫心寧無自愧耶。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許存德(2009)。[同姓結婚利弊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f.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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