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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結婚利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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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172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少庵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自伏羲觀野合。始正姓氏。通媒妁。定嫁娶。以防瀆倫。凡以利天下後世。行之無弊也。厥後周公亦本此意以制禮。而曰同姓不婚。以教親也。以親親而結姻。則其生不蕃。古人言之詳矣。即例以五世親盡。於理亦有所不可。於禮亦多有礙。夫禮以正名分。辨等級。別親疏。分隆殺敦風化。維倫理。種種皆關國體。而於婚姻為尤甚。所以文王起化。首正閨門。如謂同婚可婚。則是衛頑可上蒸乎宣姜。齊襄可下淫乎其妹。魯昭之娶吳女。不必諱以孟子。晉獻之妾狐姬。不必嫌為宗姓也。乃何以世俗議姻。余也徐也塗也。猶嚴其辨。人家擇配。葉也沈也王也。尚謹其防。而且買妾不知其姓則卜。卜姓何為。姑姊妹嫁不與同席。不同席何事。無他、為其有防於禮。有礙親誼。以敗親族也。顧或謂同姓之婚。外國多有。似不必忌。不知彼外孔教以立國。自放於禮法之外。此則奉孔教以經邦久立於禮法之中也。以是為利。利安在哉。以是言弊。弊可勝言哉。昔單于求親於漢。漢以王嬙行。生三子。單于死。嬙問欲狄欲漢。對以狄。嬙是以死。史有明徵。彼一婦女尚知廉恥。堂堂丈夫。何可背法犯禮。比婦人之不若哉。此事果行。吾恐周公之禮蕩然。將有不知五倫為何物。驅而入於禽獸者矣。欲結婚者。其於利弊之中。知所審擇也夫。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少庵(2009)。[同姓結婚利弊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e.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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