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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結婚利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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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171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陳庭瑞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民法將施行於臺灣也。 田督憲以白紙主義驗輿論。徵民意。未始非尊重舊慣之遠見也。分頭相續。及財產均分。既有除外例之設。而此有關吾臺。千百年世道人心之同姓結婚。獨不有除外可乎哉。前者利之所擊。後者美之所關。而乃重利輕義。吾未知其可也。夫內地人評議。標榜同化。深期臺人與之義侔道合。決無以同姓不結婚代諸除外之理。獨怪彼本島三評議。奈何竟如應聲之蟲。盲從苟且。絕無主張。絕無血性。其心尚可問哉。或曰婚姻為人事之大本。本既同。化其他則猶小流之歸大壑。不爾。同化何時實行。斯亦不思之甚也。夫同化云者。要在擇善而從。因時制宜。非一切與之相同。同姓聯婚。是不可同之大者也。相續篇除外之例。非此中之意乎。獨親族篇竟以不除外而多數決之。三百萬島民齊起驚愕。良非無謂也溯吾漢族同姓不婚者。三千餘載。源源本本。歷世不亂。誠可謂世界無上之良風美俗也。蓋人倫既正。禮義必修。羞恥必存。而有淫亂顛倒背逆不道之事者。未之嘗聞也。徵之史乘。古雖有逆周禮。娶同姓。亂人倫。恣私慾者。皆不免筆誅青史。遺臭萬年。若夫伊古以來。漢族中忠臣孝子義夫節婦之輩疊出者。不可謂同姓不婚之良風美習。有以啟其源也。輓近風聞支那民法草案中。亦有同姓結婚之條。斯恐出於一二抱過激思想之滿蒙學生出身者之捉筆也。蓋胡人以蒸報為仁義。以騎射為功名。絕少道德觀念故也。奚足責哉若是黃帝周公神聖之裔。豈果喪心亡本而忍出此乎。廿紀風潮過激青年。多誤解文明。浪唱自由結婚。因而演成傷風敗俗之笑劇。比比皆然也。直北二張是其一例。夫二張以此虛藉自由。實連聲氣。互相扶持其勢力。而欲有以濟其何等野心而然也。否則二張非愚者。何甘犯天下之大不韙。而為周公之罪人也。四百餘州板蕩之思想界。有二張作俑於前。過激之同姓結婚草案。繼之於後。吾正以沉沉黑氣。罩滿禹域。引為杞憂。而不意吾臺竟有所謂同姓結婚。可決之實見。而欲決破三千餘年人倫之大防。噫吾人既無所為。無所圖。亦何忍驟棄此三千餘年世界無上之良風美俗。蹈二張之覆轍。而贊此無恥之舉乎。吾於斯時。乃深服我姬公有先見之聖謀睿慮。預料廿紀風潮所游人倫界限。行將崩破。特為築此同姓不結婚之人倫大隄防以範圍之。庸距知卒為二張決之於前。黃林藍破之於後。可勝痛心哉。嗚呼、狂瀾萬丈。過想瀰漫。中流砥柱。誰任其責乎.然而政府對此。取不干涉主義。同姓結婚。實行與否雖可自由。而我漢族則有被污垢之染。誠恐將來於不知不覺間。誘致輕誤自由之輩。放誕妄行。突破社會制裁。感染我臺三百餘萬同胞之心理。隨之變動。而生何等惡結果。豈不反為政府之累哉。與其有如此之憂。孰若於此時請政府俯從民意。對此條亟為設除外例。以安眾望。而防患於未然。如此則不獨臺灣統治上攸關。即於南支南洋及漢族懷柔上。豈無少裨益哉。況眼前養生三必要之衣食住。及語言文字。日常諸要點。尚未能普及同化。而奈何遽捨我良風美習。世界無上之同姓不婚而為同化。寧非捨重就輕。管窺蠡測之類乎。寢假同姓聯婚果見實行。誠恐一利未彰。而百弊隨之也。可不慎乎。可不爭乎。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陳庭瑞(2009)。[同姓結婚利弊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d.html(2015/07/2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9/4f/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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