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結婚利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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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TUZ-680000031168
資料類型:
文字
著作者:
夢周道人
主題與關鍵字:
崇文社文集(3)
描述:
內文:自同姓結婚之問題起。利者弊者。各執一詞。然以為利者。僅評議會一部少數。而於民間則百無一二焉。且究其爭執之詞。為利為弊。均未能確有表見。使人醒悟。故不憚煩重為申論之。利者之言曰。施行民法。而又特設除外例。恐為舊俗奴隸。自取差別。引為恥辱。弊者之言。曰習慣不同。時機尚早。不可不設除外例。凡此皆論同化之可否。並非論同姓結婚之可與不可也。夫論同化。當以進化為基。方不誤解。必如可者之言。一味尚同。而不問所同之點為優為劣。是為盲從。冷食也。情死也。皆舊俗之所無也。何以不同。即同之。國家亦何貴此無根之劣民哉。必以否者之言。單提舊慣。而不辨所爭之點為文為野。是為妄爭辮髮也。纏足也。皆舊俗之特有也。何以不爭。即爭之。國家亦何貴此梗化之頑民哉。然則如何。曰擇善而從而己。蓋可同則同。毋論新舊。不可同則永久不同。勿論時機。方為正論也。然則同姓結婚利弊否。予內訟三日。寢饋思之。究其所以為利為弊之因。豁然悟曰。同姓結婚真不可也。周公果先我見之矣。何則。明倫也。親親也。追遠也。廉恥也。道德之所繫。深且大也。蓋水本水源。千秋如一日。雖支分派別。而一念同源。則親親報本之心。悠然以生。同姓不婚。則報本追遠之實也。人能追遠。則風俗厚。禮教興。而民有恥矣。道德之涵。養精神之固結。莫有善於此者。昔者禹會塗山。執玉帛而朝者萬國。漢族能同化異族。統一萬國。合四億萬人。為大一統之國家者。皆此同姓不婚之觀念。有以涵養其道德。團結其精神而發宏其明倫。親親報本追遠之效也。嗚呼周公。豈欺我哉。正慮後世有變愛神聖結婚自由之說。破壞倫理。妨害人道。故為防微杜漸。早於數千年前痛下一砭針也。聖人教化之深。入我漢族。久已印入腦根。成為風俗。蒸為文明。淺見者流。不諒先聖之苦心。笑為迂拘過慮。欲擅決防開禁。真周公之罪人矣。澤柳博士云。我國人蒙漢族文明啟沃。以有今日。史籍昭然。世人之所共認毋庸諱也。數十年來維新進化。物質上新文明。漢族或不如我。若道德上舊文明。無論我先民未可與等論齊觀。則歐美文明諸國。亦鮮與儔也。今日者正當乘國家隆運。更進一層。奮起力追。奈何小器自滿。乘其衰敗。而蔑視其文明舊制。欲以所恥之事。施之新附臺民。使漢族反感。影響於日華親善之前途。不誠深且大乎。昔魏文帝獎勵通大斯族。與漢通婚。而不汲汲於同姓結婚。豈無見哉。夫同姓不婚。漢族之舊文明美風也。內地人評議員。以民法有在。未便贊同。故標榜同化。欲使與內地風同道一。義或當然。若臺人評議員亦隨聲附和。不知自保其美風。此有心人暗為痛心也。然在當軸。原無是心。是以 田督憲聲明白紙主義。欲使臺人自擇。老成謀國。深見滿蒙入主中夏之往轍。隱欲尊重舊制。意至美也。彼年少氣銳。神經過敏之評議員。徒以書生之見。誤解同化。自以為迎合上峰之美意。予則以為暗拂 督憲之深謀。嗚呼謬矣。蓋同姓不婚。得以差別待遇。予正引為幸事。而彼等反以為恥辱。非楊花水性。自卑人格絕無心肝者。孰肯出是言乎。花蓋夫人一亡國婦女也。尚知追念故夫。況堂堂男子。曾食后稷之粟。受孔孟之教。其見竟出婦女下。恥甚矣。我國家不欲懷柔漢族則己。如欲懷柔。決不可使臺人同姓結婚。刺激其腦珠。不欲日華親善則己。如欲親善。決不可使台蒙恥含垢。阻其信賴也。或曰國家一視同仁。臺人倘仍守舊慣。不娶同姓。是民法雖施行。而臺人仍不同化。何異於懸羊頭而賣狗肉。不知國以民為本以其拂民情而坯風俗。孰若俯從民意。特設除外例。仍存其美風。則臺人不更心誠悅服。謳歌不己乎。且與其使臺人同姓結婚。何如急獎勵內臺人通婚之尤愈乎。利耶弊耶自有定論。
出版者:
周崑陽
日期:
出版品發行日期:2009
格式:
文字檔
來源:
臺灣文藝叢誌
語言:
中文
範圍:
臺灣文藝叢誌
管理權:
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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