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經行政院依第104條規定,定自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施行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251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南市法行字第09400651270號;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94.2.5
出版者:
臺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5-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