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 2月 5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條至第91條、第93條至 103條業經行政院依第104條之規定定自94年11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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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52595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09426340500號;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4條 說明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94. 2. 5;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文資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5-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北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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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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