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復具有「教育會法」第17條會員資格者究應參加住所或工作所在地教育會為會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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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9370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社會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58社二字第8881號;教育會法第17條 說明 教育會法第9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69-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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