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女性公教人員工離婚後,其戶籍遷回娘家與父母共同生活且必須由其贍養者,准報領父母實物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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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83302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63府配設字第6768號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74-08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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