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九章:農民運動

件名:第一節:土地調查與土地收奪

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案卷名:第九章:農民運動件名:第一節:土地調查與土地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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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90001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兒玉源太郎
第一段關鍵字:後藤新平
第一段關鍵字:矢內原忠雄
第一段關鍵字:《帝國主義下的臺灣》
第一段關鍵字:劉銘傳
第一段關鍵字:清丈賦課
第一段關鍵字:土地調查
第二段關鍵字:林野調查
第二段關鍵字:業主權
第二段關鍵字:無斷開墾地
第二段關鍵字:《帝國主義下的臺灣》
第三段關鍵字:退官者拂下地
第三段關鍵字:三菱
描述:
第一段範圍與摘要:兒玉源太郎和後藤新平就任後便著手地籍與人籍的調查,1898年9月1日公佈「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官制,當時臺灣各地武裝抗日猶盛,擇此兵馬倥傯時期頒布法令,可見此事對於臺灣統治地位之重要。矢內原忠雄於《帝國主義下的臺灣》提出對土地調查的見解:(一)明瞭地理,強化治安。(二)消除大租權,提升財政收入。(三)劃清土地權力,引誘投資。可見土地調查是日本資本主義為入侵臺灣而鋪路之基礎工事。再者,調查工作表面上雖只限於已確定業主的所有田佃,然實則可追溯至清代劉銘傳以「清丈賦課」企求臺灣資本主義化之舉,當時因引起地方豪族不滿而未竟全功,有鑑於此,日本在模仿劉銘傳清賦之舉時,籌畫詳細而周密。經由調查所搜括沒收之田佃來源,有自願放棄者,有過失失地者,更有嫁禍他人而招睞者;但最大宗的收奪是林野調查的結果。
第二段範圍與摘要:清代因山林未曾大量賦課,故林野業主權多附屬於田佃、厝地,或以利用、買賣竹林等實際佔有行為為準,並多以口頭約束訂定,但日本領臺治理之初便頒布無地契或其他確證可證明所有權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土地之規定,此舉無異將百分之百的林野變成官有。1899年規定官有地之開墾必經官方許可,因此引發未受官廳批准而開墾的「無斷開墾地」的糾紛。1915年起政府推動官有林野整理事業計十年,將官有林野區分為「要存置林野」和「不要存置林野」,並再度實際調查。根據《帝國主義下的臺灣》一書記載,林野調查的結果多被查定為官有林地,其中包括蕃界林地的佔有,而竹林事件則是政府發動強權收奪土地之最顯著例子。土地調查是林野調查的附帶事業,由日本政府對臺灣東部設私有財產制、地租制,並廢止頭目對蕃人徵收貢租的舊習,甚至代替頭目徵收地租,可知土地與林野調查目的在於收奪土地。
第三段範圍與摘要:在臺日人與本島人對土地支配情形雖無正確統計,但從日人所有土地個別案例中,仍可看出日本資本家所佔之土地概況,如新式製糖會社支配的土地,自民國15年(西元1926年)來佔臺灣耕地總面積8.1%強,花蓮港廳下鹽水製糖會社更獨占全廳下耕地總面積的四分之一。1910年,西部臺灣在移民計畫下開設私營農場雖然以失敗告終,但日人收奪土地的計畫卻完全成功。此外還有退官者拂下地,以及其他日臺人私下交易或官廳零星廉價配售等種種土地的取得,故在臺日人所支配之土地必然超過全耕地面積的一成半以上。林野的獨占狀況要比耕地支配來得更為嚴重,三井合名會社茶園、三菱製紙竹林等資本家企業,皆佔有大量林地。1907年北埔事件後,官方沒收抗日義士土地而廉售予資本家,其中臺灣人僅有一位。其他如國營專賣局之樟樹造林地、林業官營地、演習林地等名目,皆可看出日本國家資本對林野獨占之情形。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9/12/20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9/12/20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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