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五章:「治警事件」始末

件名:第四節:[治警事件]第二審主要被告被判有罪

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案卷名:第五章:「治警事件」始末件名:第四節:[治警事件]第二審主要被告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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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50004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清瀨一郎
第一段關鍵字:渡邊暢
第一段關鍵字:上內檢察官
第一段關鍵字:六三法
第一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一段關鍵字:蔡式穀
第二段關鍵字:清瀨一郎
第二段關鍵字:三好一八
第二段關鍵字: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第二段關鍵字:阿片
第三段關鍵字:渡邊彌憶
第三段關鍵字:永山章
第三段關鍵字:國原賢
第三段關鍵字:長尾景德
第三段關鍵字:渡邊暢
第四段關鍵字:林呈祿
第四段關鍵字:川崎卓吉
第四段關鍵字:蔡式穀
第四段關鍵字:蔡培火
第四段關鍵字:蔡惠如
第五段關鍵字:林呈祿
第五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五段關鍵字:王敏川
第五段關鍵字:石錫勳
第五段關鍵字:渡邊暢
第五段關鍵字:蔡培火
第五段關鍵字:林幼春
第五段關鍵字:陳逢源
第五段關鍵字:蔡式穀
第五段關鍵字:韓石泉
描述:
第一段範圍與摘要:自第一審即已聳動世人視聽的治警事件,雖經一審判決無罪,但檢察官再控訴於高等法院,於民國13年(西元1924年)10月5日起在高等法院再開第二審公判。是日旁聽群眾仍爭先恐後而塞滿法庭內外。被告十八人及清瀨一郎代議士、渡邊暢貴族院議員兩辯護人入席。上內檢察官論告表明自己居臺已久,深知多數臺人心態,且身為本島統治機關一員,增進島民福利不落人後,但檢舉非違則絕不假借。上內認為要求六三法改正事屬至當,但要求於臺灣設置議會實為違憲,固當禁止。  上內指文協藉文化促進之目的,率先煽動人民,使其思想惡化,糾其不法亦不見改,因無特別之取締法,不得已依治安警察法禁止;又論文協藉文化演講作政治運動,使惡風流於社會,不能同情;於東京報備,卻僅二、三名會員在東京,其餘大多數在臺灣,可證在東京是虛偽報備,在臺灣行結社本體,是違禁令。又言去年4月18日,蔣渭水有揭「奉迎鶴駕臺灣議會請願團」之匾額,可見其非誠意之心,是屬不敬,團體已自存在。最後上內希望裁判官認定裁判,以後入會之蔡式穀等人亦同有犯行,乃求刑蔣渭水、蔡培火、林呈祿、林幼春、陳逢源、蔡惠如、石煥長等人,分別將之禁錮或罰金。
第二段範圍與摘要:第二審第三次公判,於民國13年(西元1924年)10月17日開庭。因有清瀨一郎特別辯護,聽眾特別擁擠。清瀨為自由主義政治家、法學博士、東京名律師,公正誠實富正義感,專程來臺為被壓迫民族打抱不平。清瀨在聆聽三好檢察官之前論告,才知臺灣官吏心態,並覺被告所說有理。他認為「用這樣的心理來統治臺灣,就是到百年千年,也是難得人民心服,如此論斷,實在是大錯而特錯──『請願』說是叛逆,『奉迎』說是不敬──這樣豈不是使臺人不知所措嗎?」  清瀨強調他不為憲法,乃為替被告等披瀝其胸中的赤誠而來。臺灣議會請願是對帝國議會,而非依據請願令,此區別不可混同。臺灣議會,是住在臺灣無論臺灣人、內地人或行政區域內的熟蕃人,均得公選代表者來組織,如因臺人合法要求,反生嫉妒心,捏造無實的暴動事件,才是妨害安寧秩序。當清瀨熱紅眼眶,在場聽眾亦與熱淚俱下。  清瀨又舉阿片一事,當局因財政收入而放任,是反背國家道德,並指摘帝國魚肉殖民地是違此精神,又引陳逢源詩句「臨歧一掬男兒淚,願為同胞倒海傾」的愛國熱情為被告請願。  下午再開庭,清瀨繼續熱辯,舉《每日新聞》社論,再次認同議會設置運動非無理要求,檢察官不該將請願視為結社,且不該依田健總督之書面禁止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就說被告是反抗殖民地官憲而惹禍端,何況治警法並無規定不得請願或不得批評總督的政策。其再次強調貴族院江木博士、殖民學者山本義越乃博士、泉哲博士等都反對延長主義,小林丑三郎博士、內地學者、輿論都贊成殖民地自治。總之依當時日本學者、政治家和世界潮流,都支持被告意見,法律政策要超越情實,以公平的理智判斷,便會明白被告無罪。  最後清瀨與檢察官爭辯火氣大開,裁判長見風勢不好,要兩人作罷,清瀨怒說不願再與檢察官多說,辯論就此告終。
內容描述:第三段範圍與摘要:渡邊彌憶律師:  聆聽檢察官論告,渡邊深深以為不然,其指臺灣議會異於帝國議會,不過將法律第三號委任於臺灣總督之特別立法權改由臺灣議會協贊而已,絕無違憲。且說禁止命令之效力,祇是特定人有效而已,臺灣三百餘萬人皆有請願權,不該與結社同論。 永山章律師:  永山章反駁檢查官論告,謂文協有惡思想宣傳,又鑑於對政治運動無特別取締方法,故有施行治警法之必要,此或出於前內田嘉言總督意見亦未可知,但對法律絕無影響;又檢察官說文協活動常受檢舉、演說會被官憲中止解散與此案根本亳無關係。永山章曾親至東京,知結社儼然存在,但訪問內地名士,皆屬同盟會之行動,主幹林呈祿且多活動於其間,可見臺灣結社與東京結社全是個別問題。 國原賢律師:  國原賢認為臺灣議會原無牴觸帝國議會性質,是由臺灣住民公選議員,組織臺灣議會,參與制定施行於臺灣之特別立法與協贊臺灣之預算而已,既非與帝國議會有同等權限,亦非違憲,且無妨害安寧秩序。被告等皆有相當學識,不為私利,為正義人道活動,且甚望內臺人之融合,應判無罪。 長尾景德律師:  本案發生後,長尾曾見過竹內前任警務局長與某官文書,竹內有謂「臺灣議會請願及其促進運動或署名蓋章,皆有違反臺灣統治方針,故認為有害安寧秩序。」長尾認為此說實屬錯誤,反使臺灣人思想惡化。  由刑事政策上,不可無視被告人心理,此案被起訴者十八人,被檢舉者六十六人,背後實擁有甚多民眾。被告等並非貪戀地位之輩,對其為臺灣議會運動盡力,應表相當敬意。且內地新聞被臺灣新聞指其為虛報以瞞世人耳目,更使島民對總督抱有反感,外國新聞社記者來臺採訪,均疑臺灣司法之公正,及至第一審判決無罪,始感激司法獨立與神聖。而關於臺灣進步,為臺灣籌治安者,當不可慢然輕見臺灣人,望如原審宣判無罪。  其次岸周律師專為蔡式穀、蔡培火兩人辯論。葉清耀律師為全體被告辯論,對於思想問題頗有發揮。 渡邊暢特別辯護人:  渡邊任裁判官約達四十年,又多任裁判長,對本案與其說以辯護人之心,毋寧是以裁判官頭腦判斷,以公平態度而論,指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之禁令,是違反民意。禁止目的在使臺灣議會請願難得續行,察其用意似恐請願一旦被採擇,本島人必生專橫之心,此理甚難了解。當局反控被告等違反禁令,卻不可無一言之辯,而被告等皆甚服從命令,若論及違憲與否,應由議員審議,不屬檢察官權限。
內容描述:第四段範圍與摘要:(一)林呈祿強調臺灣議會宗旨始終不變  林呈祿指出在立憲法治的帝都東京,組織正當合法的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已是不可否認之事。但檢察官論告之語,全然無視同志們的人格與行動,且蹂躪內務大臣的認定權,侵害內地法域,更是越權。總督府派有菊池警部常往東京,深知同志們種種合法行動,同志們也向警視廳臺灣組主任秋山警部說明東京的期成同盟會全在東京協議而成立,當時內務省警保局長是現任臺灣總務長官後藤文夫氏,對結社宗旨相當理解,並默認同盟會行動,全無阻礙。  林氏第一審公判完後,曾到東京訪問內務省警保局長川崎卓吉氏詳說本案,他僅付之一笑,可見被告全無虛偽。而臺灣議會本質與內容,要點不過四項,即(1)由臺灣住民(不論內地人、本島人或歸化蕃人)所構成。(2)議員全部要由臺灣住民所公選的。(3)議決臺灣特別立法。(4)議決臺灣行政歲出入預算。此四條件缺一不可,而臺灣官憲故意宣傳臺灣議會變更主旨,無論臺灣議會實體,即稱臺灣地方議會,或是臺灣參政院皆可,總之議會請願自始至今宗旨亳無改變。 (二)蔡式穀立證文化協會排擊陋習不遺餘力  蔡式穀先述自大正12年(西元1923年)1月1日起,民商法、破產法等法律施行於臺灣,用意在確立人民之權利,但大多數島民,尚不知法律為何物,如先取特權、留置權之意義尚不了解,故於法律生活上蒙受不利。文協演講,警察無理中止尚屬可忍,而報告中止理由竟謂為紊亂安寧秩序,則令人不堪。再申文協總會席上決議「尊重婦人之人格」,對文化向上及增進民生之幸福不遺餘力,又倡自由民權、改善現在境遇及島內同胞地位,是公明廉潔之事,期判官賢明判斷。 (三)蔡培火揭發官憲離間日臺人情感  蔡培火強調正義絕不可被人蹂躪,惟欲貫徹當初目的,受刑則不足介意。除控訴檢察官之語違反事實,蔡氏再舉彰化事件陷害無辜良民,被檢舉者約達百名,備受非刑拷問之慘,又虛構為陰謀事件,欲令島民恐怖;且對內地新聞發表此事,欲轉移援助臺灣議會之名士的觀感,使他們躊躇不再相助,使內地同胞厭棄島民,行此卑劣、離間與煽動非國家之福。而臺灣屬警察國,若以不諳臺語的警察從事內政,其弊害豈可勝言。 (四)蔡惠如指控警察蔑視臺人人格  蔡惠如認為臺灣警察界胡亂報告,貽害甚大,使島民無辜受禍;又虛偽報告,以致釀成大事,對於臺人人格更加蔑視。又舉林幼春為名望紳士,而司法警察於本案調查書中,問其是否曾為土匪,對被告蔡年亨、吳清波、楊肇嘉亦同,似此虛報極多,警察最接近人民,卻使人民不能信賴,是為遺憾,非由此大改革不可,被告所欲述者不過以供參考,臺灣官吏,須本於良心以施善政。
第五段範圍與摘要:治警事件於民國13年(西元1924年)10月29日上午九時在高等法院宣判。當日被告林呈祿、蔣渭水、王敏川、石錫勳及渡邊特別辯護人出庭,由伴野裁判長宣判,蔣渭水、蔡培火、林幼春、陳逢源等人禁錮;蔡式穀等人罰金;韓石泉等人無罪。被告等雖被宣告有罪,其態度鎮靜一如平日,莞爾告人曰是有上告之必要,即從容離去。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9/02/0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9/02/01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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