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五章:「治警事件」始末

件名:第三節:[治警事件]諸被告答辯展開法庭鬥爭

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案卷名:第五章:「治警事件」始末件名:第三節:[治警事件]諸被告答辯展開法庭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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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50003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林幼春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文化協會
第一段關鍵字:文協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
第一段關鍵字:林呈祿
第一段關鍵字:治安警察法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第一段關鍵字:陳逢源
第一段關鍵字:同化主義
第一段關鍵字:友聯主義
第一段關鍵字:蔣渭水
第一段關鍵字:蔡培火
第一段關鍵字:三好一八
第一段關鍵字:堀田真猿
第一段關鍵字:蔡式榖
第一段關鍵字:王敏川
描述:
內容描述:第一段範圍與摘要:一、林幼春的答辯  林幼春認為凡一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初次接觸易生誤會,賢明的政府若能了解就不會失策而造成人民反抗。檢查官所言一切反抗、罷課運動,包括「生蕃」反抗皆由臺灣文化協會煽動,林氏指其為無理論告,此乃時代自覺、對保守秩序反抗的新現象,文協僅從事文化啟蒙運動,而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是政治結社,與文協性質完全不同,並認為檢查官與當局所言有其矛盾,一面侈談憲法但未依憲行法,一面說同化卻行差別待遇。 二、林呈祿的答辯  林呈祿指臺灣官憲信口雌黃,由法律而論,本案僅輕微的違反治安警察法,但檢察官論告,故意張大其辭,欲加重被告刑責。林氏強調去年(西元1923年)在東京組織合法結社,乃因當時臺灣無法結社,但三好檢察官視東京結社報備是犯罪行為,而臺灣議會設置請願並不如檢查官所說,有違今之臺灣統治方針,更無妨害臺灣治安。  林氏再重申臺灣議會請願根本思想,如(1)切望當局撤廢違背立憲精神的總督政治;(2)日本殖民統治應要達到文明國之神聖使命;(3)准許設置特別代議制度可保統治安全,才是國家百年大計;(4)臺人對日本帝國示其忠誠,可作中日間親善橋樑;(5)臺人民智已開,但政治上仍是無力者,將阻礙內臺人融合。請願目的為根據殖民地統治方法中認定殖民地的代議制度一項,但中央對內地延長主義的見解,證實檢察官高調的同化主義已動搖,應以自治主義作為殖民政策。 三、陳逢源的答辯  陳逢源指出殖民政策的同化主義,是民族「優越感」和帝國主義的總和,要將母國制度和文化,強施於殖民地,但若要涵養忠君愛國精神,非行善政不可,單靠同化主義無法達成。  陳氏以為將同化主義改做共存共榮的「友聯主義」,即世界主義,才能解決臺灣問題,而臺灣議會運動可說是反抗在臺日人的民族自決。就經濟面而言,田總督的治臺方針,只是要使臺灣做為資本及搾取勞力的殖民地,在臺日人與臺人之不融合,根於經濟因素,但報紙對被告辯論完全不提,請願運動思想也只限於智識階級,當局應打消一切偏見與不平等待遇,才能聽取民眾心聲而顧全大局。 四、蔣渭水的答辯  蔣渭水從容陳述其見,認為檢查官論告為無價值而不予答覆,僅從簡答辯論告中不當的言辭:(1)提出警察對老百姓缺乏理解兼態度橫暴使人民反感,且往往無中生有,捏造事件,如大正五年(西元1916年)的新莊事件、大正十年(西元1921年)的彰化事件。(2)反駁論告所言,臺灣特別立法自大正10年(西元1921年)已廢,並非事實,從大正11年(西元1922年)起總督發佈的命令就十多件,以酒專賣令最受注目,使製酒業者對自己工廠的估價,全無發言餘地。(3)反駁論告說臺灣歲入多用於教育經費,其實多用在官吏人事費。(4)反駁論告說日本帝國沒有吸收臺灣金錢,事實上皆編入本國會計應用。(5)反駁論告說反同化主義是叛逆,因田健治郎總督之前是「無方針為方針」政策,而田總督也將同化主義收回,論告說法是欺人太甚的謊言。(6)蔣氏提及第三次臺灣議會請願運動中論及日華親善等問題,欲介紹臺南今村氏(今村義夫)所著《臺灣的民族問題》要點,卻被裁判長制止。(7)引用《年代記Chronicle》英文新聞申論外國人所觀察之臺灣司法時,又被裁判長制止。  最後,蔣氏以文協成立時的演講辭重申設立文協,不是做的人有危險思想,也許是看的人有神經過敏! 五、蔡培火的答辯  蔡培火指出請願行為是根據憲法的行動,扣押請願用紙、威脅有公職者是蹂躪憲法;並認為同化主義使人離開靈魂,應以精神結合才是,並反駁三好檢察官論告之極端民族優越感和征服者的理論。又以鴉片問題、經濟問題、文化問題、教育問題等,重申臺灣議會設置是臺灣人必要性主張,日本內地的朝野名士亦有多數理解者,但其由日返臺時卻被加以審判威脅,更指檢察官長篇論告文不對題。 六、宣判無罪  第八次公判於民國13年(大正13年,西元1924年)8月7日。三好檢察官論被告犯罪理由,求刑禁錮五個月。由永山律師出庭辯論,強調禁止結社之令沒有「法的效果」,絕無定罪根據,希望被告判決無罪。  第九次公判於民國13年(西元1924年)8月18日上午九時起。被告由臺北的蔣渭水、蔡式穀、王敏川三人代表出庭,旁聽席自早晨即告客滿。最後由堀田裁判長宣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檢察官起訴證據不充分,所以判決被告等全部無罪。」新聞記者問三人時,其答以「我們自初即自信無罪,現在既經裁判無罪,更證明檢察官的起訴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我們所主張已被世人所公認,但政府對此運動所加予壓迫,已成顯然的事實。」但堀田裁判長卻說治警事件被告等巧妙潛脫法網,故難以適用治罪。  三好檢察官獲知十八名被告宣判無罪時,對記者說是由於日本內地與臺灣間法律見解不同,以致單純明顯的事件變成如此結果,此次判決必增長被告慢心,再赴東京肆言臺灣檢舉不當,而使內地人誤會,因此非再上告不可。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9/01/12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9/01/12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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