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案卷名:第四章:臺灣議會請願運動

件名:第一節:臺灣議會的理論及法律的根據

副系列名: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案卷名:第四章:臺灣議會請願運動件名:第一節:臺灣議會的理論及法律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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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典藏號:NTHU-LIB-001-010100040001
資料類型:
資料類型:文稿;媒體類型:紙本
描述層次:件層級
著作者:
葉榮鐘 著
主題與關鍵字:
第一段關鍵字:林獻堂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第一段關鍵字:江原素六
第一段關鍵字:田川大吉郎
第一段關鍵字:特別立法
第一段關鍵字:特別參政權
第一段關鍵字:臺灣議會
第一段關鍵字:蔡惠如
第一段關鍵字:林呈祿
第一段關鍵字:蔡培火
第一段關鍵字:田健治郎
描述:
內容描述:第一段範圍與摘要:第一次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於民國10年(西元1921年)1月30日由林獻堂領銜,經江原素六、田川大吉郎分別提出於第四十四屆日本帝國議會貴族院暨眾議院。此次請願趣旨主要有四:(一)承認臺灣特殊性及特別立法之必要;(二)臺灣應享受日本立憲政治的恩澤;(三)臺灣總督府獨攬行政、立法權有違憲政常道;(四)應設置民選臺灣議會,將法律委任於臺灣總督之特別立法權,改由臺灣議會去審查。 第一次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提出後,民國10年(西元1921年)2月4日田健治郎總督便召會林獻堂、蔡惠如、林呈祿、蔡培火四人,表達總督府對可能脫離日本而成為自治體的臺灣議會設置運動絕不容許的立場。但一般日人對此運動的看法則尚未知曉。第二次請願時,各種反對言論已大體明白,特作成〈臺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書〉,印發給日本上下兩院議員及各言論機關,理由書內容分五部分:(一) 臺灣特別立法之由來:臺灣乃日清戰爭後清國割讓給日本的孤島,人口分屬大和民族的內地人、漢民族的本島人、馬來種族的生番人,及其他外國人,是日本帝國確立南進政策之樞要門戶。因本身具特殊性,在統治上有施行特別制度之必要,因此自明治29年(西元1896年)法律第六十三號委任立法,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歸於總督一人,到明治39年(西元1906年)修正為法律第卅一號,再到大正10年(西元1921年)訂為法律第三號為止,廿八年來臺灣終究無法真正同享日本立憲法制之恩澤。此次臺人之所以對帝國議會提出臺灣議會請願,乃基於臺灣民眾之政治自覺,具現代立憲之合理根據,是國民之正當要求。(二) 付與臺灣住民特別參政權之必要:立憲政治為世界共通之真理,其理想乃以自覺之民眾輿論為基礎,將立法、司法、行政各有所據,各付與國民參政權。臺灣為日本之新領土,在地理位置上可助成日本帝國南方發展,就歷史脈絡來看,則有促成日華兩民族親善之重大使命,因此首先致力於讓臺灣政治依據立憲政治之本義,促成新舊種族待遇均等。緣此臺灣住民要求付與特別參政權乃合理要求。(三) 臺灣議會設置之要旨:鑒於日本帝國維護東洋和平之國際地位,統一臺灣最善之統治方針,除付與臺灣住民參與特別立法外別無他法。臺灣議會者,不論人種,凡居住臺灣者,均以公選之代表者組織,為協贊施行於臺灣之特別法與預算之特別代議機關。(四) 對臺灣議會設置反對論之辯明:反對臺灣議會設置運動的意見主要有三點,(一)臺灣現行之特別立法應予撤廢,且臺灣遲早必由臺灣住民選出帝國議會之代議士會與日本內地同一立法,故無須特設臺灣議會。(二)憲法規定帝國內限定一個立法議會,不許兩個以上存在,故臺灣設立特別立法議會為違反憲法。(三)從殖民政策上標榜本國延長主義,以推行其不徹底之同化政策為藉口,用以反對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第一個反對意見的辯明:縱使臺人可被選為帝國議會代議士,但在議會內少數臺灣議員意見必然被漠視,成為有名無實之參政權。因此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是要求確立名實俱全之制度,在理論和實際上都有合理依據。 第二個反對意見的辯明:臺灣法律並未依據立憲憲法而設,假如要依照帝國憲法標準來衡量臺灣政治,則臺灣總督集行政、立法於一身的情形,不但違反憲法明文,亦與立憲三權分立之根本精神背道而馳。而設置臺灣議會是因應世界潮流,如此帝國才能更加強大。 第三個反對意見的辯明:帝國在臺灣實行的內地延長主義為不確實之同化政策,是本國本位主義,絕不能在新領土統治上結成美果。本段舉法、德、俄羅斯及愛爾蘭為例,說明強制性同化政策必然失敗。 (五)結論:為使臺灣新附民真正悅服於帝國,發揮特殊使命,首先必須付與特別參政權,不可採用不徹底之同化政策,並期盼臺灣當局能切應立憲精神立法,以利臺灣住民福祉,此為向帝國議會請願設置臺灣民選特別議會之因。 理由書內容在例次請願運動中多無修改,直到第六次請願時才增列「臺灣統治的現狀」做為第二項。
版本:手稿
來源:葉榮鐘家屬捐贈
保存狀況:良
日期:
1968/03/20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 筆
範圍:
1968/03/20
管理權:
典藏單位: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使用限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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