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黃豆案處理情形,有一點我總認為不公平的是,主席怎只停職徐局長,而唯獨對糧食局李局長未予任何處分?二、處長在工作報告中提到說為擴充鐵路設備,鐵路局向世界銀行貸款二千萬元美金,這是很好的事情;三、下午四點左右的觀光號火車,只有北上而沒南下,這種重北輕南的做好是不可以的,可否在這時間同時增開一班南下的光觀號火車?四、觀光號車有點大雨就無法開,這件事很嚴重,鐵路局應該好好作保養工作;五、觀光號車內販賣的貨色十餘年來從未換過,吃不到好東西,臺灣省物產豐富,貨色應該可以常更換;最近觀光號火車服務小姐比過去第一、二期差得很遠,此後應遵用面貌漂亮,身體健康,服務精神良好的小姐,方能給予外國人好印象;六、公路局本年計劃買新車一百五十輛,本會交通小組在審查預算時曾有一附帶意見,建議政府應避免向裕隆訂購,此項附帶意見交通處、公路局竟置之不理,依然向裕隆買了一百輛,是不是處長或局長收了紅包?如其不然,何不尊重本會附帶意見?七、關於鐵路車禍,鐵路局對死亡者僅給予幾千元,無濟於事,應請稍增加補償;八、關於駕駛員退職年齡問題:公路局枋寮區運輸處駕駛員徐明和、陳月進、林作?、戴歡來等四人被?迫退職一案,似有未合法令,四人均未滿六十歲,且擔任駕駛工作多年,從無失職,為何?迫退職?希望公路局林局長准予復職,以昭公允;九、為高雄港輪船裝卸業增設案,茲提出疑問各點:1.據查輪船裝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之增設標準,硬性規定每增加四十萬噸時增設一家,違背中央指示,是何道理,應請解釋;2.承攬運送業,如云只能辦理運送不包括裝卸,不能一貫作業,豈合道理,應請交通處解釋;3.據前次交通處解釋,只准增設一家〈以後不再增設〉不准增設兩家係中央之決策,純係欺騙,交通處假借中央決策欺騙善良老百姓,用意何在,請予解釋;4.查該裝卸業糾紛案,今竟以五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公佈之法令,復以:「因與法令規定不符」不能執行本會之決議,更屬無稽,法令竟可如此解釋,實係史無前例,如此合法嗎?5.據函復「倘照貴會建議辦理,必將導致嚴重之糾紛,仍請惠予同意依法處理為荷」一節,確實如何,請將內幕實情公開報告解釋;6.交通處處理該案,違背中央指示,不依自制法令處理,令老百姓無所適從,為何如此,仍請解釋;七、查承攬運送業者十三家,其應辦之業務被同業壟斷,應早解決,倘不解決,竟言必將導致糾紛,並視十三家業者全體參加經營,亦屬特權,有此道理乎?八、查輪船裝卸案,在現行分配業務制度下,一般認係特權事業,如能全部開放,以自由競攬方式,由貨主船公司等自由選擇交辦,由此即無特權之存在,未悉交通處意見如何;九、查該糾紛案碼頭工會合作社獲得某方支持,以喧賓奪主之姿態,獲得參加,而將合法業者,摒諸開外,其內幕盡人皆知,由此可見交通處處理事情矛盾之處甚多,請說明;二、臺灣省公路局中心工作考核獎懲辦法,公路局迄今竟遲遲未能頒佈實行,其理由何在?是否仍企圖繼續?扣行為?三、請公路局將?扣所屬保養場員工保養獎金差額退還各被扣繳人;四、關於高雄市清水行吳清浩陳情為高雄港務局職員謝彬處理所請兼辦外鑑食物項目違法偏差一案,請再澈查秉公處理;五、建議交通處長以國家前提為重,多多培植臺籍有為青年,以備反攻大陸時青黃不接之需。

一、關於黃豆案處理情形,有一點我總認為不公平的是,主席怎只停職徐局長,而唯獨對糧食局李局長未予任何處分?二、處長在工作報告中提到說為擴充鐵路設備,鐵路局向世界銀行貸款二千萬元美金,這是很好的事情;三、下午四點左右的觀光號火車,只有北上而沒南下,這種重北輕南的做好是不可以的,可否在這時間同時增開一班南下的光觀號火車?四、觀光號車有點大雨就無法開,這件事很嚴重,鐵路局應該好好作保養工作;五、觀光號車內販賣的貨色十餘年來從未換過,吃不到好東西,臺灣省物產豐富,貨色應該可以常更換;最近觀光號火車服務小姐比過去第一、二期差得很遠,此後應遵用面貌漂亮,身體健康,服務精神良好的小姐,方能給予外國人好印象;六、公路局本年計劃買新車一百五十輛,本會交通小組在審查預算時曾有一附帶意見,建議政府應避免向裕隆訂購,此項附帶意見交通處、公路局竟置之不理,依然向裕隆買了一百輛,是不是處長或局長收了紅包?如其不然,何不尊重本會附帶意見?七、關於鐵路車禍,鐵路局對死亡者僅給予幾千元,無濟於事,應請稍增加補償;八、關於駕駛員退職年齡問題:公路局枋寮區運輸處駕駛員徐明和、陳月進、林作?、戴歡來等四人被?迫退職一案,似有未合法令,四人均未滿六十歲,且擔任駕駛工作多年,從無失職,為何?迫退職?希望公路局林局長准予復職,以昭公允;九、為高雄港輪船裝卸業增設案,茲提出疑問各點:1.據查輪船裝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之增設標準,硬性規定每增加四十萬噸時增設一家,違背中央指示,是何道理,應請解釋;2.承攬運送業,如云只能辦理運送不包括裝卸,不能一貫作業,豈合道理,應請交通處解釋;3.據前次交通處解釋,只准增設一家〈以後不再增設〉不准增設兩家係中央之決策,純係欺騙,交通處假借中央決策欺騙善良老百姓,用意何在,請予解釋;4.查該裝卸業糾紛案,今竟以五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公佈之法令,復以:「因與法令規定不符」不能執行本會之決議,更屬無稽,法令竟可如此解釋,實係史無前例,如此合法嗎?5.據函復「倘照貴會建議辦理,必將導致嚴重之糾紛,仍請惠予同意依法處理為荷」一節,確實如何,請將內幕實情公開報告解釋;6.交通處處理該案,違背中央指示,不依自制法令處理,令老百姓無所適從,為何如此,仍請解釋;七、查承攬運送業者十三家,其應辦之業務被同業壟斷,應早解決,倘不解決,竟言必將導致糾紛,並視十三家業者全體參加經營,亦屬特權,有此道理乎?八、查輪船裝卸案,在現行分配業務制度下,一般認係特權事業,如能全部開放,以自由競攬方式,由貨主船公司等自由選擇交辦,由此即無特權之存在,未悉交通處意見如何;九、查該糾紛案碼頭工會合作社獲得某方支持,以喧賓奪主之姿態,獲得參加,而將合法業者,摒諸開外,其內幕盡人皆知,由此可見交通處處理事情矛盾之處甚多,請說明;二、臺灣省公路局中心工作考核獎懲辦法,公路局迄今竟遲遲未能頒佈實行,其理由何在?是否仍企圖繼續?扣行為?三、請公路局將?扣所屬保養場員工保養獎金差額退還各被扣繳人;四、關於高雄市清水行吳清浩陳情為高雄港務局職員謝彬處理所請兼辦外鑑食物項目違法偏差一案,請再澈查秉公處理;五、建議交通處長以國家前提為重,多多培植臺籍有為青年,以備反攻大陸時青黃不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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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003-03-07OA-15-6-7-01-01423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1224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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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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