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廢止稽查獎金制度問題:一、臺電違章用電稽查制度不合理,每年硬性規定稽查度數,要求全省達到目標,又每年大幅度的提高各區的目標,故凡不幸被稽查即提高罰款月數,七年前一、二、三個月之罰金水準現在已經提高為一年左右或以上,用戶束緊腰帶所繳罰金帶所繳罰金在養肥稽查人員,及股長等,這是不是電力公司的規定;二、稽查人員帶不懂稽查知識的警察人員,借警察而稽查用電,在警察而言是莫大的苦差使,影響警察為人民保姆之本意,應予廢止之;三、電力公司以單行法規年年減少家庭用電的範圍,以營業用電取代之,以往樓下營業者尚可割開為前後兩部,前面店舖為營業用店,後面可為休息室或廚房而享非營業用電之問題;四、關於臺電可否發稅單由稅捐處統一收以免發生用戶與臺電間傷感情又可以免發獎金,國庫之受益更多,請電力公司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