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蘭陽地區災害防止問題:1臺灣地狹人稠,蘭陽平原並非不可愛惜,主管機關對災區重建工作,態度如此冷漠,是否合理;2風水災害,年復一年,蘭陽地區從今以後,能否從建設的死角,變為建設的重點;3編列明年度預算,對蘭陽地區的治山防洪築堤導水等建設工作的經費,可否設籌增加;二、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問題:1違法背理的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規則能否轉請中央予以廢止;2如果候選人資格非檢覈不可,能否請由立法院立法;3本會審議選?法規時所附決議事項曾否轉請中央採納?考選部何以不予理會?有無說明理由?政府如有尊重議會決議的誠意,能否請中央重新考慮;三、妨害選?取締條例的立法問題:1政府究竟有沒有辦好地方選?的誠意與決心;2如果有,何以適應需要的新法律不能於選?期前完成立法程序;3妨害選?罷免取締條例草案,是內政部與民政廳的官員們會同草擬的,六個月以前就已見報,以後何以不見動靜?阻礙究竟在那裡?主管機關既然認有必要,何以不能克服困難催請趕辦;四、省議員選?的法規適用問題:1今年省議員與縣市長合併選舉,究竟依據那一種法規辦理?政府已否認真考慮;2如果左右為難,可否催請中央在三月以前將妨害選?取締條例完成立法程序;3素仰主席「崇法務」,現在「法」的本身有了問題,官民將如何「守」如何「崇」;五、違紀競選問題:報載地方黨部有派員至選?事務所阻撓未提名的黨員辦理候選人登記,甚至有已經登記,被人強迫選務人員代為撤銷登記者,這些乃是公然違法的行為;請問主席:1上項違法阻止公民登記競選公職情事有所聞否;2政府對於此類違法行為依法取締乎?抑視若無賭乎?3黨紀與國法難以兼顧時,政府究重黨紀抑重國法;六、一人競選問題:黨政人員利誘威脅其他候選人使其「讓賢」,或以不當手段取消其他候選人資格,以造成黨提名候選人不競當選的局面;四年前,雲林縣縣長選?的全縣投票率在百分之九十一以上,開票所中,有五十處投票率是百分之百,真是有那麼多人前往投票所投票嗎?1這樣可以向蘇俄看齊的高投票率是真實的嗎2如有可疑,主辦選?機關,主辦監察機關,曾經派員調查過沒有?曾經切實檢討過沒有;3政府對於威脅利誘他人「讓賢」的行為,是否準備依法取締;七、輔導競選問題:1輔選工作,是不是「以使黨提名候選人當選為目的之行為」?如果是,則並非登記助選的黨工人員何以可以助選?如果不是,輔選工作的目的何在;2公平公正是否口頭上說說就可以使人民信服,可否轉告執政黨黨部和他們的地方黨幹們在行動上做到「公平公正」;3如果主席也認為選?法規規定得太過份了,可否交代主辦機關大加修正,免得在民主選?歷史上留下污點;八、煤業政策:1經濟部所訂定之熱能政策,對本省經濟繁榮,社會安定,人民就業等,關係甚大,如此重大的熱能政策,未知事先是否與省政當局取得密切聯繫;2據悉經濟部通令電力公司所屬各發電廠積極舖設油管,對於煤業之產銷,任其自然發展,如此省內煤業必然陷於全面崩潰,在目前的情況下,油煤的進口,固然不成問題,倘若一旦國際局勢發生變化,油煤來源中斷,後果不堪設想;3假如政府能以進口外煤差價每噸二百六十元,移作獎勵臺煤增產補貼基金,鼓勵開發國家資源,既可節省國家外匯,又能發揮民族產業,何以捨此而不為;4據悉石油公司原油價每噸按牌價七折優待供應臺電,以此計算前年一年臺電用油代煤部分已多開支新臺幣七、○○○多萬元,足見省產煤炭較石油便宜甚多,政府縱將煤價略加調整,亦較用油為經濟,既能鼓勵增產又可節省外匯,再者,一般工業用油均按牌價供應何以獨對臺電用油特別優待,理由安在使人費解;5煤礦業之興衰直接影響從業員工之就業與生活問題,且關係國家稅收至鉅,值此反攻復國時期,政府允宜積極輔導開發,則可增加省產熱能之供應幫助國民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