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黃光平質詢:有關都市計劃的問題,先就立法程序方面提出三個問題:一、關於沿用日本時代的都市計劃是不是要公告問題;二、都市計劃照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由縣、鄉、鎮、市有關的當地行政主管單位來擬定,必要時可由上級機構,縣或省以及內政部代為擬定,這個裡面我要請教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譬如說一個鄉鎮的都市計劃是經過縣或是省代為擬定的,是不是要送回原單位依照一定的程序然後往上面呈報,要不要?或者是由代為擬定的單位自行往上報?三、都市計劃第四十一條裡面所講的「必要時」可由上級機構代為擬定,甚麼叫做「必要時」,請指教;現在省公共工程局代鄉鎮所擬訂的都市計劃是不是算省代為擬定的計劃?鄉鎮是不是可以直接跟公共工程局來往行文請公共工程局來代為擬定;關於板橋鎮的都市計劃問題;議員張富質詢:對板橋都市計劃問題,該問題黃議員報告甚詳,柯廳長亦已諾予以?重參考,本人對該都市計劃第十一、二條有點意見,該計劃地方首長所查地皮,對老百姓吃虧很大,尤其最近補償損失,老百姓檢?地方首長不法舞弊等案,引以提出證明發起罷免鄉鎮長,如此鄉鎮,希望廳長特組織專案小組前往實地澈查,以明?相,第二點,希望陳科長對板橋方面特別注意,以免隨時發生恥辱案件,影響國家聲譽,最好今後能採用日本時代的都市計劃,使老百姓比較不會吃虧,第三點,對都市計劃,昨日董議員經提及屏東方面亦有許多類似不法案件發生,希望已提出異議之鄉鎮或縣轄市,請廳長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