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關違章建築處理問題:違章建築是都市之瘤,貽害了市民現實的痛苦無窮;無可置的違建是要取締的對原有的違章建築,要予妥善處理;其次新舊違建日期的劃分,按法理是不應該溯及既往的,這種情形若不是調查登記不公平或統計錯誤,便是治縣益亂不禁令人感慨;臺北市而論違建住戶居民為二十五萬九千餘人,故違章建築所形成的問題不僅是「法」,而是嚴重的社會問題;乙、有關盲人福利問題:一、盲人為貧苦人民中最可憐的,為保障其生活並使其殘而不廢皆沒有盲人工廠收盲人工作,對其製作品如掃把,訂頒法令規定各機關購用,右則不予核銷;二、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為保障盲人生活規定全國學校課桌椅由盲人工廠承製;三、盲人福利機構皆教導盲人製作掃把,規定各機關予以購用,以保章盲人生活;關於違章建築分期拆遷的原則,臺北市與全省省民都非常擁護,但處理違章建築股為一違章股,官僚習氣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