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第一次大會駐會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乙、審議事項:人民請願案:一、陳登隆等四人請願為二十六兵工廠自民國四十二年度迄今擅自圍牆使用之民土地謂係奉行政院令徵收民地案;決議:推請黃運金〔召集人〕、朱萬成、林澄增三員組織小組調查報會,並請小組就咸三點注意研究:一、該項土地微用是否經議價手續?紀錄何在;二、四十一年徵用土地為何至今年始通知領款;三、微用地地是否己變更使用目的,致違反土地法之規定;二、陳可阿賓陳金雀請願為前已承租之士林三角埔玉湖坑二二七等號土地,懇祈仍准予換約續租,並請賜准地上權設定登記案;決議:甲、查持教育基金委員會曾於四十六年八月廿三日以〔46〕特教字第六一五號通知:「臺端在卅六年間向前學產管理委員會繳納保證金訂有契約,應將該項保證金收據及契約先行函寄本會以便換發新栔約」在案,經承租人照交後,該委員會復於四十六年十一月卅日續以〔46〕特教字第七四○通知:(一)四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及十一月廿六日申請書及保證金收據悉。(二)臺端所請繼續租用三角埔玉湖坑土地一案,因與陳李淑君請求撥用案一併辦理中,希另候通知」。據此該委員會顯欲將承租人土地分租與他人於法不金,應請政府令該會將該項土地仍繼續照租約租與原承租人。乙、經閱民國四十六年元月四日陽明山管理局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物舊登記簿謄本,承租人己將木造房屋建坪五十二坪三勺三才存在案,嗣經改造,並因辦理房屋總登記向該會及陽明山管理局申請准予設定地權,經該會加蓋會印於聲請書,因事務所要求須設定地上權契約碏,承租人乃再請該會補辦,該會現正向財政廳請下中。查承租人所建房屋既經依法保存在案,應請政飭令該會加蓋會印,以便設定地上權而辦理總登記案;臺灣省農會請願為請將全省各地蔬菜及家畜市場統歸各所在地農會經營以保障農民福利促進農會業務案;決議:本案保留;余炳煌等一六二名請願為確保臺中南門橋附近居民安全懇請政府速予另建新橋疏導水勢以利治水案;決議:送請政府研究;許能智請願為承辦基隆市西定河護岸工程早於基隆市府及基港局未行諾言一再拖延蒙受重大損失請予合理補償案;決議:送請省政府飭建設廳派員估計包商所損失,責成基隆市政府補償,或以工棚所在地之新生地租與請願人作為補償;臺灣僑資工礦公司等十六家請為承租建廠用地與高雄港務局發生爭執謹請主持公道以便簽訂公平合理之租約案;決議:依照租約辦理;七、宋林潤招請願為民子宋信宏因補僱整修又公司線路時觸電死亡請轉請電力公司發給撫恤金及賠償捐失並依法追究責任案;決議:一、查電力公司監工鍾煥輝於散工之際,令工人返回工作,似屬可能,且承包商大德行業已倒閉,致請願人求助無門,應請政府轉飭臺電公司從優撫卹;二、並請政府轉飭臺電公司依照會議紀錄,追究監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