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林廳這次裁定大園鄉農會理監事當選無效係根據何種法令?遍查農會法及其辦法並無是項規定;桃園縣大園鄉農會理監事之改選,究為當選無效抑或選舉無效;選舉無效之責任應歸誰;有不法行為,應該處分監督選舉事務所,不應處分理監事;農林廳既不是司法機關,未經過司法程序可以命令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鄉鎮農會之主管為縣政府抑或農林廳;此次大園鄉農會理監事之選舉,農林廳有包庇行為,何以說呢?桃園縣府的(49)1 16農字第一一四七號函農林廳公事來只花兩天,廳長知此事否;議員簡欣哲又問:一、我相信縣府公事送經省政府各單位核辦只須兩天即可回到縣府的,事實上農林廳派了一個人每天在縣府等拿公事;二、農會有關法令對於農會自體或是理監事會自體,主管官署才有解散權,並無可宣告理監事當選無效權;三、農會在民法是一個合夥社團,除適用特殊法以外,不盡事宜之處當然依據民法之規定,因此社團之理事除會員提出異議向法院起訴請判當選無效以外,任何機關無此權力;四、鄉鎮農會於農會關係法規明定,縣政府為主管官署,今以不經過縣府之請示,遽然予以裁定,破壞體制;五、在民主法治國家涉及個人或社團之重大法益者,其裁定應宣示適用法條,不此做法,主管官員有袒護個人至敢構成玩法舞弊之行為;議員簡欣哲又問:請教漁管處方面:一、桃園縣竹圍漁港之地勢,具有優越的天然條件,希望明年度編列預算時,予以編列七十五萬元配合補助,希望漁管處劉處長特別幫忙;二、請省政府辦理改進下列各點:1.早日修改漁業法(漁業法不合實際建議早日修改);2.省政府對在重要河川漁業,縣市警察局指派專責漁業警察取締違法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