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本省內中央與地方各項稅捐統一稽征條例第三條規定,「為使計稅明撩起見稽征機關於發給納稅通知書時應載明計算方法……」的問題;二、關於所得稅不申報部份之計算方法問題;三、納稅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惟其課征務須合理公平,尤應合情,對於納稅應如何求期公平合理,本會屢提及財政廳切加研討力求改善;四、建議政府對戶稅課徵不應以房屋價值計算;五、建議政府限制各機關在市區設置福利社,並取締對外營業的問題;六、請政府放寬中藥材的進口問題;七、林管局木材之配價過高問題;八、日據時代省民被榨取各種債券及郵局簡易生命保險金,迄今仍未歸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