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處忽視密醫之證據,本席提供幾點供處長參考:一、應屬於藥政科之業,衛生處竟然由非醫師之外行者主辦,因此往往忽略了藥品保存期限;二、因何不成立各縣市衛生院藥政課問題,本席認為這是故意輕視藥政的舉動;三、省立醫院藥房業務,可謂重要,但業務檢討會竟未准參加,此即表示衛生處之輕視藥政之事實;四、自民國四十年至四十七年,衛生人員派遣出國受訓及考察人員之一百七十四人中,政人員僅估有一百七十四分之一,其中醫師一百三十七人,護士三十六人,此亦表示處長之輕視藥政人員之事實證據;五、省立醫院醫師人員的獎助金,僅有醫師及牙醫師,未有藥師,其理安在;六、藥品管理費及偽藥取締費僅編列二百萬元,我主張嗣後應設法增列;七、處長未關心醫師法,同時亦未關心藥劑師法,因為連一種有關法規的草案亦未會藥劑師公會,實不應厚此薄彼;其次關於合管處問題:本席建議合管處能反應上峰,予以開放信用合作社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