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力公司使用老百姓的土地,裝設電柱做配電的線路,應事先通知該土地的所有人或是佔有人,二、電力公司,不但無照法通知地主,擅自使用數年來,守法而且有理解的省民,無收租金,負擔地稅而且並無對公司抗議,祗因最近將土地整理分割將要建築房屋,在建築房屋,在建築線內,有五處七支的電柱阻礙道路的交通,而且阻礙房屋的建築,誠懇提出申情遷移的結果,接到該公司要求繳納七萬數千元遷移工程費的通知,這未知有何根據?三、電力公司如此無理無法的行為,按照電業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甚至尚可以要求公司的損害補償,豈有被害人還繳納遷移工程費之理,若是經辦人的錯誤,應予申戒,若是公司規定,應立刻要糾正撤銷?

一、電力公司使用老百姓的土地,裝設電柱做配電的線路,應事先通知該土地的所有人或是佔有人,二、電力公司,不但無照法通知地主,擅自使用數年來,守法而且有理解的省民,無收租金,負擔地稅而且並無對公司抗議,祗因最近將土地整理分割將要建築房屋,在建築房屋,在建築線內,有五處七支的電柱阻礙道路的交通,而且阻礙房屋的建築,誠懇提出申情遷移的結果,接到該公司要求繳納七萬數千元遷移工程費的通知,這未知有何根據?三、電力公司如此無理無法的行為,按照電業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甚至尚可以要求公司的損害補償,豈有被害人還繳納遷移工程費之理,若是經辦人的錯誤,應予申戒,若是公司規定,應立刻要糾正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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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2-02-03OA-06-6-8-00-00610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5197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授權聯絡窗口

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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