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議員劉傳來:關於縣轄市自來水廠問題:一、縣轄市自來水廠產權之歸屬問題;二、縣轄市自來水廠之經營權問題;三、區域給水制度宜否立?實施問題。補充詢問:對於區域給水制度,可否反攻大陸後再予實施,請暫緩一下。在日據時代臺北市自來水廠是十八人現在五十五人,嘉義則從十七人增至一百多人,非常浪費,所以根本不?成區域給水制度。議員張芳?補充詢問:自來水廠產權與區域給水制應分開討論。議員林永樑補充詢問:區域給水制雖在美國、英國等國家施行,惟能否立印仿照實施於本省,又是一個問題;集中經營,其核定所需經費甚鉅,以目前財力,能否辦妥,是一個問題;其次水費征收將來一定發生問題,集中經營後,水費征收標標準尚須省議會決定,在每一個人對區域給水制未有充分暸解前,所以應請暫緩實施。議員江金彰補充詢問:區域給水制均謂毫無好處,自來水廠原係縣轄市財產,無緣無故被縣市奪去接管,?人?認為不宜實施,應請緩辦。議員郭雨新補充詢問:本案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縣轄市亦係自治法人,其產權應請依法辦理。議員林端珍補充詢問:自來水廠是縣轄市的公營事業,市民多年培植的設備財產,應請歸還縣轄市公所,主席的高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