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本會第一屆第四次大會議決修正通過臺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中第九條條文中,為何把「或有關候選人」六字去掉,不知高見如何?二、競選費用的問題;三、建議縣市議員的任期應該延到與鄉鎮長合併舉行選舉;四、考慮鄉鎮民代表以及縣轄市市民代表添列婦女保障名額;五、三七五租約實施後,因為事故解除租約的有幾成?六、三七五租約屆期以後之措施;七、何時實施耕者有其田之自耕農採取保護辦法;八、四十二年臺灣省老弱、孤寡、殘廢共有地主土地徵收後補救辦法成果;九、全省放領耕地農戶總檢查辦理結果;十、關於都市土地改革之施行細則公布情形。補充詢問:第一點關係到省議會權限的問題,請注意答覆;關於縣市議員的任期是否與鄉鎮長合併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