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立法治精神:(一)法規未經送會審議即先行公佈,依法所定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法規,是否須經議會審議後始能公佈?(二)我國在大陸時已立有農會法,如該法不適合臺灣實情,應停止施行,另訂一省單行法規送省議會審議,或將該農會法加以修改;(三)漁市場管理辦法,於四十年十月中旬向經濟部申請備案被駁回,亦未經本會審議,省府卻依然公佈施行,殊屬不當;(四)契稅之課征必須有法律根據,否則縱使議會通過亦屬無效;(五)屠宰稅屬縣市稅,應由縣市議會議決,而省政府?提省議會審議,於法未合;(六)戶籍整理辦法,提送本會審議者,僅一綱要而無條文,以綱要提出審議立法程序上不合理;(七)財政廳將預算編成再定標準,致有一倍超收之情事發生,屬違法行為;二、報告根本政策:請省政府應向省議會負責,除有關軍事秘密者,盡量向議會提根本政策之報告,主席以為如何?三、確立地方自治基礎:應確立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財政自主權,縣市長無人事權,要如何有良好成績或使自治基礎鞏固,請問主席這是不是一種重大錯誤?四、彈球機問題:請省政府再准延期半年或三個月,俾業者得以收回成本彌補損失,主席意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