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臺灣鳳梨公司未能及時收購鳳梨,而腐爛了三百萬公斤,致使農民受鉅大,應由貴公司負責賠償;二、(1)鳳梨之腐爛應由鳳梨公司負責:由於本會曾於考察時提供意見,生鳳梨成熟須及時採收,否則無法保存,亦須製造罐頭,而貴公司計劃欠佳,應有一貫計劃,方能發展;(2)若照貴公司五年計劃,四十二年度鳳梨收購率僅為六八% ,則所餘者是否即須剷除;三、貴公司原訂計畫之鳳梨罐頭生產量為六○○,○○○箱,何以減低為四○○、○○○箱,理由何在?四、本人對鳳梨公司的答覆,很不滿意,把責任都推給生管會,那麼貴公司所訂之復興臺灣鳳梨產業五年計劃,曾經生管會核准否?五、鳳梨生產應切實採取「產、製、銷」一貫政策,貴公司何以未作通盤顧慮,逐予獎勵鳳梨增產,致使農民受損;六、鳳梨腐爛之損失,是否應由貴公司負責賠償?議員郭雨新補充詢問:貴公司以「生管會核准」「馬口鐵皮遲到」等語為藉詞,貴分公司說請教請教,我們早在去年三月考察時,已經給你們「指教」過了,造成腐爛的現象,致使農民損失,貴公司的計畫等於欺騙農民,應請貴公司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