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制改革後,直接稅提高標準而間接稅並未因此減輕,在國民負擔上廳長感覺成功合理否?二、財政廳為便利控制地方財政,在人事上以中央集權制,對於地方財政以減少共分稅與配成數,一方面則採取補助方法,因此各縣市處處受牽制,此種做法有無符合民主政治原則?三、省政府時常表示盡量起用省籍人士,其他部門多可起用唯獨財稅一門不予起用,理由何在?四、財稅人員任用應統由縣市政府提請財政廳核准,省政府委派,廳長高見如何?五、地方自治實施後變為小縣制,且各項建設費用等增加,因何減少共分稅分配成數,改為營業稅50%,所得稅10%,用意何在?六、本年度鄉鎮補助金核算標準,每人五元,每平方公里一、五○○元,稅課收入每元補助三角,係依何種根據?對於財政枯竭縣市是否提高補助?七、屠宰稅防捐與鄉鎮有密切關係,應修改為「不論縣市本身財力如何,規劃鄉鎮各50、100」廳長意見如何?八、縣轄市由於人口眾多,各方面的建設經費負擔甚大,請問財政廳對於縣轄市有無計畫?於四十二年度另增撥給補助金否?九、營業稅方面;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十一、統一發票;黃業補充詢問:一、財政廳長說日據時代高級稅務人員多為日人,此係失言;二、稅務人員態度已見改善,與事實亦有不符;黃運金補充詢問:任廳長剛才所說日據時代如何如何一節,似不適合;郭雨新補充詢問:剛才任廳長所說,似有本省外省之分,如貿易科劃歸財政聽後,本省籍科長即易人,是否此故?許金德補充詢問:一、罰鍰送法院執行,如有錯誤,主辦人員及主管應否受處分?二、現國民所得若干,納稅百分比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