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議會之議決權問題:1.議決案不能與建議案一樣來處理;2.省府對省議會組織規程之議決案,不能以臨時省議會之理由來隨便辦理;3.省政府過去對議會議決案置之度外,殊無視議會之議決權;4.要求主席以當年度施政方針來報告,使議會得以檢討議決;5.要求政府對議會送的處理案?議決案或建議案須要分別處理;二、省府之權限,此與議會議決權有關連:1.不管縣自治通則及自法成立不成立,「省」之自治地位及自治事項已制定了;2.臺灣省政府事實上變為中央出張所,等如無自治權限;3.省政無法做好,地方自治無法完成,這樣還有什麼民主政治之存在?4.中央能遵重憲法,不再干涉,省政府能堅持憲法之規定,不要請示,對於臺灣省將來地方自治才有很好效果。補充質詢:關於法規的問題,我們省議會應該可以制定可以修改並可撤銷法規,另外更有提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