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修正前繼承人向他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者,既已檢附印鑑證明,得免附拋棄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7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地政一字第 15630號;印鑑證明;繼承權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垂花與豎材~天官晉祿
垂花與豎材~天官晉祿
國軍義助,搶修八寶圳
國軍義助,搶修八寶圳
表2-9 大成殿次間B2木構件損害因...
表2-9 大成殿次間B2木構件損害因...
表2-3 大成殿楹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
表2-3 大成殿楹構件損害因子分析表...
融資質疑,面對面溝通
融資質疑,面對面溝通
容身大愛,重建戶無奈
容身大愛,重建戶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