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員工於服役期間結婚,如經軍方核准有案,得於結婚後三個月內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結婚補助,或於復職後一個月內辦理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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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002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四字第121317號;公教員工;役期;復職;結婚;結婚補助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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