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之人員,如最後在職當時可資適用資遣法令之資遣給與數額低於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後之數額者,同意由各資遣費支給機關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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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379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6府人四字第39013號;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 說明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戒嚴時期;進修;資遣;資遣費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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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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