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函「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請於委託設計契約中,加註設計選用建材及施工法,應以經濟實用為原則,如選用進口貨或特殊工法,應敘明原因及利弊分析,徵得甲方(業主)同意後採用」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50256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3府建四字第122660號;營繕工程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5-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